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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菅本茂、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4时18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青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路口西段时,与行人赵某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赵某2受伤,2017年5月25日赵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男,殁年70岁),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赵某2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赵某1证言,新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保险单,被害人及近亲属户籍信息,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被告人刘某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平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