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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文亮与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亮,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亮,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明,董事长住所地:平原县。本院在执行杨文亮与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899.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