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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吴某1,吴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2254号原告:袁某,男,汉族,1992年2月16日生,住尉氏县。委托代理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某1,女,汉族,1992年11月12日生,住尉氏县。被告:吴某2,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尉氏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生,住尉氏县。原告袁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赵某介绍认识,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在吴丽家举行订婚仪式。去吴丽家时,原告给吴丽及其父母送去价值1500元的礼品,订婚仪式时候,经媒人赵某的手给付被告彩礼17000元,另外我父母等人给付被告2000元见面礼,王某接住了。订婚后,原告约吴丽一起玩,被拒绝,原告家人去被告家商量结婚事宜,被告一推再推,至今不同意结婚,又不退还彩礼。故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三被告辩称:彩礼连见面礼一共17600元,另外2000元见面礼没有的事儿,商量事儿我们都招待原告了。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与吴某1的13张短信记录;2、证人赵某出庭证言。三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证人吴某3出庭证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正月十六原、被告订婚,原告方给被告方彩礼17600元。原告与被告吴丽未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女方应当返还。本案中,结合证人证言和女方陈述,彩礼数额为176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交往时间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方返还原告方15000元较为适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1、吴某2、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袁某彩礼15000元;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37.5元,三被告负担11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子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