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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运洪、余建亮等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运洪,余建亮,郑自国,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戴运洪,男,195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余建亮,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郑自国,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组。负责人:陈忠,系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戴运洪、余建亮、郑自国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运洪、余建亮、郑自国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给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74800元及利息。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2、因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系非法人单位,本院无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戴运洪、余建亮、郑自国,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运洪、余建亮、郑自国表示不能准确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戴运洪、余建亮、郑自国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戴运洪、余建亮、郑自国表示无法准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五星村陈大模七组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