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虎与孙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孙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320号原告:王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孙清,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诉被告孙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王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人民陪审员 尹宗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