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储著莉与张纪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著莉,张纪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96号申请人:储著莉,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7日,陕西省汉阴县人。被申请人:张纪林,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日,陕西省汉阴县人。申请人储著莉与被申请人张纪林因健康权纠纷,申请人储著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张纪林名下存款并冻结其存款账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召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纪林名下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