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丁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365号原告:姚建良,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腾,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姚建良与被告丁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丁腾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珧审 判 员 陈思远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