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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冯玮琪、胡志清与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玮琪,胡志清,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玮琪,女,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胡志清,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35号德晖花园3号楼二层部分(自编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9475601-2。法定代表人袁敏杰,总经理。关于冯玮琪、胡志清诉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0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冯玮琪、胡志清支付逾期交付佛山市禅城区东鄱南路5号十五座603房违约金1228元、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违约金18175.18元、案件受理费183元,并应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另案【(2016)粤0604执1427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案【(2016粤06**执1395、1396、1397、1398、1427、1428、1429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本案待该批房产处理后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