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爱芝与包芳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芝,包芳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876号原告:陈爱芝,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包芳站,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原告陈爱芝与被告包芳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爱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爱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