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兆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田兆南,万富忠,刘永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339号。负责人:高拥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兆南,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富忠,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红,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兆南、万富忠、刘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田兆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田兆南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柯审判员 蒋远军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