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小翠诉被告何振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翠,何振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991号原告:苏小翠,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何振旺,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翠诉被告何振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