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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小翠诉被告何振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翠,何振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991号原告:苏小翠,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何振旺,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翠诉被告何振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