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永芝与韩立双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芝,韩立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57号原告:杨永芝,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58********,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民醒村。被告:韩立双,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92********,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庆村。原告杨永芝与被告韩立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芝要求继承其夫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有的粮食补贴款1,011.59元及利息;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被告系亲母子关系,原告之夫韩锋河于2014年10月4日病故,其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有粮食补贴款1,011.59元,其账号为6212280006301678820。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韩锋河生前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2280006301678820卡内的粮食补贴款1,011.59元及利息等由原告杨永芝继承,被告韩立双自愿放弃其应继承得份额。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连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