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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振清与陆颖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清,陆颖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2民初71号原告刘振清,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长白山森工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林盛南区12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222423195606166315。被告陆颖君,女,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和龙市八家子镇上南小学教师,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林盛南区12号楼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22242319770110632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清诉被告陆颖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振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