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文贵与马文良、张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贵,马文良,张长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53号原告:王文贵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华,东丽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文良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长东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文贵与被告马文良、张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贵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向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