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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惠刚与王瑞超、叶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惠刚,王瑞超,叶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172号原告:宋惠刚,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瑞超,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叶凤珍,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宋惠刚诉被告王瑞超、叶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惠刚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惠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宋惠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惠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