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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永绪与路顺行、赵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绪,路顺行,赵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579号原告:张永绪,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路顺行,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赵丽红,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永绪与被告路顺行、被告赵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永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绪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永绪负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忆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