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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敏峰与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峰,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敏峰,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申请执行人王敏峰与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236436.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847.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长春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一、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的土地,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帐户若干,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冻结其中余额非为0.00元的帐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