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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36号罪犯龚平,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溆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龚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164.32元。因被告人龚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漏罪,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台仙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6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以(2009)怀中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平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平减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怀中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平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龚平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龚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龚平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年6月因赌博扣考核分2分,9月因殴打同犯扣考核分3分。现累计获表扬4次,余195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平近一年多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没有缴纳罚金,也没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并有违规行为,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平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