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付根、耿俊海等与李渊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付根,耿俊海,耿二海,李渊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838号原告耿付根,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耿俊海,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耿二海,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渊学,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付根、耿俊海、耿二海与被告李渊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付根、耿俊海、耿二海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付根、耿俊海、耿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