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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永红电脑行与兴安盟金鼎丰肥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永红电脑行,兴安盟金鼎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80号原告科右前旗永红电脑行,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法定代表人永红,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右前旗。被告兴安盟金鼎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科右前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志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扎赉特旗。原告科右前旗永红电脑行诉被告兴安盟金鼎丰肥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兴安盟金鼎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永红电脑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永红电脑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科右前旗永红电脑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