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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明坚与杨德荣、盘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坚,杨德荣,盘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743号原告:周明坚,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杨德荣,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盘惠芳,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周明坚与被告杨德荣、盘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功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