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明坚与杨德荣、盘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坚,杨德荣,盘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743号原告:周明坚,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杨德荣,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盘惠芳,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周明坚与被告杨德荣、盘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功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