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威、戴亚等与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威,戴亚,李朝曙,刘成,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负责人:孙满清。原审原告:王国威。上诉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亚、李朝曙、刘成、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原审被告王国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无锡市江阴市,因此本案应由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戴亚、李朝曙、刘成、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国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刘成住所地均为江苏省泗阳县,故泗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审 判 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赵媛媛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