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中卫、徐瑞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中卫,徐瑞改,江道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045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书恒,男,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江中卫,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徐瑞改,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江道勇,男,1975年1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中卫、徐瑞改、江道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提交了补充诉状,增加诉讼标的。本院依法向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