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508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陈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陈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508号原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苏建花园82幢。法定代表人:许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城。原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陈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6元(己减半),由原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