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郭冬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郭冬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0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3978E。主要负责人:熊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焱,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冬平,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高新支行)诉被告郭冬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建行高新支行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港澳台旅行IC信用卡”白金卡一张,卡号为×××。该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依据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的约定,截止至2017年7月5日,被告共拖欠本息60748.5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0615.02元、利息14918.74元、消费费用(含滞纳金、手续费)5214.74元,合计人民币60748.5元(暂计至2017年7月5日),此后利息、滞纳金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被告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原告的住所地属于青山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