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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刚与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929号原告:赵刚,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欢欢。原告赵刚与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赵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