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6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田世安、李芙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田世安,李芙蓉,湖北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相保,周银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626号之二申请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城站路63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新。被申请人:田世安,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孝感市。被申请人:李芙蓉,女,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孝感市,被申请人:湖北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志雄。被申请人:李相保,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汉川市。被申请人:周银燕,女,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汉川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田世安、李芙蓉、湖北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相保、周银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50由申请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洪胜人民陪审员 祝道华人民陪审员 高 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