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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能红、九江市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能红,九江市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费能红,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九江市九江县沙河街镇沿河北路**号,身份证号:3604211970********。被执行人九江市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508756027。法定代表人:孙从国,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费能红申请九江市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九江市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费能红案款172589.0元,承担执行费2488.83元,本院已执行168037.0元,尚有4552.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通过终本约谈,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