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运煜与王学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运煜,王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24号申请人:李运煜,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被申请人:王学强,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住临沂市申请人李运煜与王学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栾玉合名下的鲁NV97**号三轮车及价值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李运煜提供高文超名下鲁NT8J**号大众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栾玉合名下的鲁NV97**号三轮车及价值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运煜提供的高文超名下鲁NT8J**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运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