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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永勤与袁小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勤,袁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6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勤,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袁小玉,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义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勤与被执行人袁小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