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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芳与谢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芳,谢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谢跃虎,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李小芳与谢跃虎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元,剩余借款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