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有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有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有斌,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于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有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有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超市门前,盗窃张某1的吉XX号本田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5400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丛某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陈某1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4450元。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齐某的新大洲本田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4230元。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店门前,盗窃李某的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刘某1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党某的吉XX号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号楼前,盗窃刘某2的吉XX号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一台,价值4000元。2017年4月18日,董有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董有斌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1、丛某等人陈述,证人姜某、张某2等人证言,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董有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有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有斌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超市门前,盗窃张某1的吉XX号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5400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丛某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陈某1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4450元。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齐某的新大洲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4230元。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店门前,盗窃李某的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刘某1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盗窃党某的吉XX号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一台,价值3000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董有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号楼前,盗窃刘某2的吉XX号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一台,价值4000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董有斌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摩托车已由被告人董有斌家属以现金形式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八张,证明2016年5月9日11时31分,张某1报警称在今日上午十时许,其停放在某某街某某医院门口的两轮摩托车(五羊本田125,银白色)被人偷走。现场走访及调取监控录像,五羊本田125,银白色,行驶3000余公里,九成新,自报价值6000余元;2017年4月20日8时50分,丛某报警称2016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丛某发现其停放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号楼某单元门口的银灰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被盗;2016年7月25日13时30分左右河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人陈某1报警称其停放在公主岭市某某小区某某栋某单元楼道口的新大洲本田牌子的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摩托车为黑色弯梁摩托车,车牌照号为吉XX,大梁号为XX,经公主岭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现在价值人民币4450元;2016年9月1日15时07分,齐某报警称2016年9月1日中午11时许,其停放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楼道内的摩托车被人盗走了;2016年9月19日12时11分,李某报警称2016年9月19日11时40分许,李某发现自己停放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门前的摩托车丢失。2016年9月19日12时15分,民警到达现场展开调查;2016年9月22日14时00分,刘某1报警称2016年9月22日14时许,其停放在公主岭市某某小区内某号楼某单元门前的黑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被盗;2016年10月6日13时30分,党某报警称2016年10月6日中午11时许,某某街居民党某放在某某街某某某号楼下的两轮摩托车被盗走;2017年4月18日10时40分,刘某2报警称2017年4月18日上午10点30分,刘某2发现其停放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号楼前的本田两轮摩托车被盗,在下楼查找过程中发现一名男子正推着他的摩托车,刘某2和某某物业经理王某1将该男子制服并报警,摩托车车牌号吉XX,报案人自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公主岭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XX型摩托车的所有人为丛某,购买价格为4000元。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三包服务册及购车收据,证明车型号为XX型摩托车的用户姓名为党某,购买价格为5000元。公主岭市某某摩托车商店出具的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XX型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张某1,购买价格为5600元。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吉XX号本田牌XX型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张某3。6、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三份,证明张某1被盗的五羊本田牌XX型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为5400元;陈某1被盗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XX型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为4450元;齐某被盗的新大洲本田牌XX型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为4230元。7、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五份,证明丛某被盗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XX型摩托车价格认定为3000元;李某被盗的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价格认定为3000元;刘某1被盗的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格认定为3000元;党某被盗的吉XX号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价格认定为3000元;刘某2被盗的吉XX号五羊本田牌XX型摩托车价格认定为4000元。8、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勘查卷宗,证明被告人董有斌指认现场的过程。9、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董有斌的刑事责任年龄。10、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董有斌被抓获归案。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董有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于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12、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董有斌进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13、谅解书七份,证明董有斌的家属已与被害人张某1、丛某、陈某1、齐某、李某、刘某1、党某(妻子姜某)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董有斌的行为表示谅解。1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6日上午10点多钟,姜某的丈夫把摩托车停在某某号楼某单元楼下,姜某12点多钟下楼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姜某问党某车停哪了,党某说停在楼下了,姜某在小区没找到就去物业调监控了,姜某在门卫室看监控发现摩托车被人偷走了。1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1是张某2的父亲,张某1有一台吉XX号五羊本田125型银白色的摩托车,这台车是以旧换新买的,一共花了7000元钱。1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和丛某是夫妻关系,丛某被盗的摩托车是2015年10月份在公主岭市某某城某区新大洲本田摩托商店花5000元钱买的,摩托车被盗时大约能值3000元钱。1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5日12时左右,陈某2和其父亲陈某1从长春回到公主岭市某某小区某某单元家中,陈某2发现其父亲陈某1停放在楼道内的摩托车不见了,二人去找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说没推摩托车,陈某1知道摩托车被盗就报警了。18、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张某4是齐某的妻子,2016年9月1日中午十一点多,张某4在自家楼道里发现摩托车被盗了,齐某被盗的摩托车是2016年1月份买的,买的时候花了四千多。19、证人成某的证言,证明成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摩托车被盗当天二人在一起,被盗的摩托车是五羊本田牌红色弯梁摩托车,在某某门前被盗的,李某被盗的摩托车能值4000元钱左右。20、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苏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有一台五羊本田牌红色弯梁摩托车,苏某听李某说其摩托车是在某某门前被盗的。21、证人刘某3、刘某4的证言,均证明刘某1对刘某3、刘某4说过刘某1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摩托车是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XX型黑色弯梁摩托车,当时花了5100元买的,有九成新。2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党某于2015年8月1日在王某3经营的五羊专卖店花5000元钱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被盗的摩托车现在能值3000元。23、证人祝某的证言,证明祝某是修理摩托车的,祝某说2015年8月1日花5000元购买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现在能值3000元。24、证人谢某、王某4、王某1的证言,均证明2017年4月18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某某小区居民刘某2到物业办公室说其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家楼前被人偷走了,当时车主、王某4、王某1就往监控室去,打算看录像,三人走到十八号楼东边楼头时正好碰见一个男的推着一辆摩托车往南走,车主发现正是自己的摩托车,车主就上前把偷摩托车的这个男的抓住了,那个男的要跑,王某1上前把该男子踹倒了,这时物业的谢某也过来了,大家就一起上前帮着车主把偷车的男子摁住了,之后王某4报警,警察来了把偷车的男子带走了。2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9日上午十点钟左右,张某1骑摩托车到某某街某某医院办事,张某1把摩托车停放在某某医院北门了,张某1办完事出来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张某1被盗的摩托车是吉XX号五羊本田牌XX型银白色两轮摩托车,是2015年4月份以旧换新花7000元钱买的。26、被害人丛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28日晚上8点左右,丛某把摩托车停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单元门口了,2016年6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丛某下楼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后来因为工作事多就没有报案,丛某被盗的摩托车是2015年10月份在公主岭市某某城某区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商店买的,买了一台吉XX号新大洲本田牌XX型摩托车,当时卖摩托车的地方为了省点税,就在发票上少开了1000元,开了4000元钱的发票,实际上丛某买摩托车花了5000元钱。2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24日21时左右,陈某1把摩托车放在公主岭市某某小区自家楼道里,第二天上午11时30分许陈某1发现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摩托车是陈某1花六千元左右买的,车牌照号为XX。28、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日早上8点齐某送孩子上学,然后回家齐某把摩托车停放在自家楼道里,11点半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了,齐某去保安室查看监控后报警,被盗的摩托车是齐某在公主岭市某某站斜对面新大洲本田专卖店花4700元钱买的。2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9日中午11点左右,李某将摩托车停在某某门前后去附近一家饭店吃饭,中午11点50分左右,李某吃完饭取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之后李某看监控发现其摩托车被一个带帽子的男的偷走了,被盗的摩托车是李某2015年年末从屯邻张某5手里买的,当时花了4000元钱。3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2日中午11点20分左右,刘某1因出门办事将摩托车停在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门前,中午12点40分左右刘某1发现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摩托车是刘某12015年8月份左右花5100元钱买的,被盗的摩托车购买发票没有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刘某1妻子张某3的姓名。31、被害人党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中午12点,党某在外面吃饭,其妻子姜某给党某打电话说摩托车被盗了,党某就打车回家了,党某到小区后找门卫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是三个男子盗的,其中一个胖男子,短头、个头1.70米左右,该男子把摩托车骑走了,一个瘦男子和另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是自己走的,被盗的摩托车是党某和其妻子一起于2015年8月1日在某某城某区五羊专卖店买的,当时花了5000元钱,车牌号是XX。3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18日早上10点左右,刘某2将摩托车停放在某某街某某26号楼2单元门前,之后刘某2就回家了,10点20分左右刘某2的妻子在厨房做饭,往楼下一看发现摩托车没有了,然后刘某2就下楼找物业调录像,刘某2和物业王经理刚从物业门出来往监控室那屋走,刘某2就看见有个陌生男子推着其被盗的摩托车,然后刘某2和王经理就将该陌生男子按倒了,刘某2就报警了。33、被告人董有斌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董有斌坐客车从沈阳来公主岭溜达,董有斌看到市区各小区内停放不少摩托车,董有斌就产生偷摩托车的想法,董有斌就带着自备的作案工具,董有斌带了四个扳手、一个螺丝刀,先去的哪个小区董有斌记不住了,从2016年6月份到2016年8月份,董有斌去了公主岭市区的五个小区和一个足浴门口,分别是东立交桥边上的小区、某某医院后侧小区、教堂附近的小区、响铃宾馆边上的小区、某某足浴门口这几个地方,董有斌去这几个小区的先后顺序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董有斌每天的作案时间都是上午,每次偷的都是弯梁摩托车,都是什么颜色的董有斌记不住了,2016年6月份至8月份之间董有斌一共偷了七台摩托车。2017年4月18日早上9点钟左右,董有斌在一个小区一个墙边偷了一台摩托车,董有斌推着摩托车走,迎面走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说摩托车是他的,之后他们就把董有斌抓住了,过来十多分钟左右,公安局的人就来了把董有斌带到了派出所。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董有斌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有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有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将所盗财物以现金形式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有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三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二、作案工具手套一副、挡风护目镜一副、螺丝刀一把、包袋一个、生活帽一个、扳手四个、运动帽一个、口罩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