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华支行、利津县津盛源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华支行,利津县津盛源棉业有限公司,黄永文,常艳芳,黄新元,李雪冰,巴悦林,东营市鑫岭化工有限公司,陈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91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小清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31306375-8。法定代表人毛庆凯,行长。被执行人利津县津盛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店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6352033-0。法定代表人黄永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永文,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津盛源棉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常艳芳,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津盛源棉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黄新元,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工商局职工,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李雪冰,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津盛源棉业有限公司会计,住。被执行人巴悦林,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鑫岭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利津县。被执行人东营市鑫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36428-9。法定代表人巴悦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守翠,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利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利津县津盛源棉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鑫岭化工有限公司、黄永文、常艳芳、黄新元、李雪冰、巴悦林、陈守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