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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历华与袁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华,袁卫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62号原告:历华,女,1958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袁卫国,男,1959年5月10日,汉族,住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原告历华诉被告袁卫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历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历华负担。审 判 长  汪 超审 判 员  于鲁江代理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