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历华与袁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华,袁卫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62号原告:历华,女,1958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袁卫国,男,1959年5月10日,汉族,住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原告历华诉被告袁卫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历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历华负担。审 判 长 汪 超审 判 员 于鲁江代理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