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6执4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伦干、张美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伦干,张美艺,黄兆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伦干,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张美艺,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兆恒,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陈伦干与被执行人张美艺、黄兆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007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伦干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依法成功拍卖被执行人张美艺所有的平阳县水头镇茂盛街5号房屋,执行款全部清偿抵押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另被执行人张美艺、黄兆恒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美艺、黄兆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司法拘留的惩罚性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美艺、黄兆恒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伦干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美艺、黄兆恒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张美艺、黄兆恒尚欠陈伦干执行款97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