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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8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蟠桃路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72214432-1。法定代表人:徐开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良,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林海,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再审申请人遵义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28日,遵义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遵义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图强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佳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