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坤昊与王瑞英、长春市良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昊,王瑞英,长春市良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坤昊,男,200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理人李淑平,女,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理人李红财,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王瑞英,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陈文蕾,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市良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金坐标1栋3楼330室,组织机构代码78590375-1。法定代表人安伟,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坤昊与王瑞英、长春市良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6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瑞英、长春市良诚运输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44472.16元。鉴定费2885元。律师代理费2550元。诉讼费174元。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瑞英银行存款人民币52304.25元。2017年8月15日本院将52304.25元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李坤昊。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