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学鹏与袁天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鹏,袁天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527号原告:刘学鹏,男,生于1972年7月20日,住古浪县。被告:袁天财,男,约51岁,住古浪县。原告刘学鹏与被告袁天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鹏负担。审判员  朱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永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