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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广成与赵志喜、王兰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成,赵志喜,王兰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276号原告王广成,男,于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志喜,男,于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兰春,女,于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成与被告赵志喜、王兰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去世。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出现了法定终止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