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广成与赵志喜、王兰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成,赵志喜,王兰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276号原告王广成,男,于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志喜,男,于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兰春,女,于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成与被告赵志喜、王兰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去世。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出现了法定终止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