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执恢1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淑辉诉范植灵、曾翠英、杨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辉,范植灵,曾翠英,杨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恢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淑辉,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范植灵,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曾翠英,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杨常清,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淑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植灵、曾翠英、杨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303执恢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曾翠英银行存款468076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