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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杜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杜某何某某申请执行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后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