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975号曹文勤,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王飞,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文勤与被告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文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文勤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