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腊梅与重庆奥普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王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腊梅,王艺成,重庆奥普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415号原告:李腊梅,女,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王艺成,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奥普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腊梅诉被告王艺成、重庆奥普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腊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腊梅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腊梅负担。审 判 员 罗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柳叶书 记 员 胡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