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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3453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与余洪阳、兰云启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余洪阳,兰云启,杨柏玲,刘兴林,刘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453号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法定代表人:崔文珠,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余洪阳,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兰云启,男,195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杨柏玲,男,1946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4610290034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刘兴林,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刘静,女,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余洪阳、兰云启、杨柏玲、刘兴林、刘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睢宁县古邳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