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民初1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252号之一原告: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A栋6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闵建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帆、陈志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兴,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生,家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告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3元,减半收取计4636.5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56.5元,由原告赣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