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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金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海市联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金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联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03号之二申请人:鄂托克旗金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东街南希望路东二小对面。法定代表人:石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海市联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公务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栈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金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海市联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召日 格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