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国光、钟振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国光,钟振兰,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黎国光,男申请执行人钟振兰,女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旺兰,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黎国光、钟振兰申请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黎国光、钟振兰案款19941.1元,承担执行费199.12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9941.1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盛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