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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恩伟与罗正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恩伟,罗正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77号原告:黄恩伟,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罗正杭,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恩伟与被告罗正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恩伟与被告罗正杭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黄恩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恩伟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