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2004年02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常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系申请人陈某某母亲。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09月1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625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人陈某某支付每月抚养费920元至18周岁止;将位于志丹县城南永宁采油厂家属楼1号楼2单元901室房屋交由申请人陈某某使用。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陕0625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从2016年4月26日起到2017年6月26日(14个月)的抚养费12880元,缴纳执行费120元,并称房屋暂时无人居住,到申请人陈某某18周岁之后再协商归还。申请人也同意房屋的处理办法,并已将抚养费全部领取,至此,本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625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