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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长君、郑伟等与仇新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君,郑伟,宾大君,仇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580号原告:陈长君,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原告:郑伟,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原告:宾大君,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被告:仇新林,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原告陈长君、郑伟、宾大君与被告仇新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陈长君、郑伟、宾大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长君、郑伟、宾大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原告陈长君已缴纳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陈长君负担。审判员  于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园 来自: